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中心小学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武进区横林镇江村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六年制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办学思想: 坚持“绿色教育”,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学生自主发展、个性发展。
第五条 办学目标: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鲜明特色、丰富内涵
第六条 校 风:争优创优 求是求真
教 风:敬业勤业 求活求精
学 风:乐学会学 求实求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
(3)财经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第八条 校长要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抓好教师的继续教育,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4)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5)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6)清正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7)定期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的建议和要求,接受、处理教代会提案。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审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1—3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行政办公室和会计室,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部门主任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主管校长负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努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和综合实践能力,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学习,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创造。
第十三条 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确定好班主任;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任何人不随便占课,不得擅自调代课,不任意停课。
第十六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七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检测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九条 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不利歧视后进学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二十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学期综合考核制,每学年开展好评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依照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艺术教育、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组织开展好艺术节、体育节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技教育,认真办好“科技节”、科技特色活动,不断提高水平和效益。
第四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定期检修、维护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发现危险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或违规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对侵占或者损害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行为,学校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占或者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者及其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赔偿,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法律保护或者法律救济。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统一建立帐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学校公物。对故意或者过失损坏学校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责任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费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经费使用应当根据学校经费制度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学校财务根据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运行。
学校资金运行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行政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无权私自接受或拒收学生。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歧视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请吃、礼品或钱物、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教职工,根据《横林中心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对教职工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按上级要求设置教师岗位,根据岗位设置方案,每二年进行一次初级、中级岗位评聘,每三年进行一次高级岗位评聘,高职可低聘。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当学生干部为同学、集体服务。
(6)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第七章 附 则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
项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自武进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