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栏目导航
 
常州经开区冯仲云小学>>辅助栏目>>栏目备份>>学校管理>>政策法规
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
录入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6-03-16

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一、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类财产的采购、领用、保管、报废,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为了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学校财产管理的正常秩序,科学合理地减少学校财产的消耗,提高学校财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参照《常州市中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财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学校财产是一种经济资源,它具有为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提供或创造客观条件的某种经济权利或经济潜能。本《实施细则》所提及的校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

三、学校财产管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把握校产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定期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促进各类校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设施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章 学校财产分级管理机构

一、学校的财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一切财产都必须纳入学校校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学校应建立校产分级管理网络,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分工协作。

(一)各校应结合自身特点,成立以校长、分管校长为主要负责人,由总务主任、主办会计和校产管理员参加的学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校产管理工作。

(二)学校根据后勤、行政、教学的特点,指定总务处、办公室、教导处(或教务处)等职能处室负责相关组室校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各组室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校产。

二、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校长、分管校长工作职责:

1.主持制定学校财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校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建立学校财产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负责和指导校产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3.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校产的购入、新建、调进、调出、报损、报废的审查、审批。

4.组织校产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检查工作,对有关校产管理人员和部门进行奖惩。

(二)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分管校长制定和完善学校财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各项校产管理规章制度。

2.协助分管校长督促、检查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3.负责全校财产的采购、分配、调拨、清查盘点、报损、报废等工作。

4.及时做好校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提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

(三)财务会计工作职责:

1.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协助总务主任和校产管理员做好校产的入库审核、报废的复核及清查盘点工作。

2.定期与校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的核对工作,确保帐帐相符。

3.指导各级财产保管人员正确建好、记好各类财产帐。

(四)校产管理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财产的全面建帐、记帐、校产档案立卷等工作,运用计算机对校产管理资料进行处理;经常与财务部门及各部门保管员对帐,做到帐帐相符。

2.经常与各部门保管员清查、核对校产,做到帐物相符;掌握全校财产管理动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管理信息。

3.检查督促校产管理制度的实施。在各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如与实际管理环节发生矛盾时,主动及时向分管领导提出修改建议。对于个别部门或个人不执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部门分管负责人工作职责:

1.做好校产的领用、调出、报废、报损等审核手续。

2.督促检查本部门财产保管员或个人做好校产的登记、保管、维护、清查工作。

(六)部门、组室、班级财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工作职责:

1.负责本部门、组室或个人所保管的财产实体的保管工作,确保财产的安全完好。

2.保管好本部门、组室或个人的固定资产登记清册(单),并定期与校产管理员核对,做到帐帐相符;经常检查核对本部门、组室或个人保管的财产,做到帐物相符。

3、发现非正常损坏与遗失,及时查明原因,向部门分管负责人汇报。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分类

(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现行标准:一般设备单价为500元,专用设备单价为800元。

(二)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土地、房屋、构筑物:包括运动场地、道路供电设施、电话总机线路、给排水管道等等。

2.一般设备:交通设备、生活设备、家俱等。

3.专用设备:教学仪器、医疗卫生等设备。

4.文物、陈列品。

5.图书类:包括音像资料。

6.其他。

二、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一)增加

下列情况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1.征用土地结束。

2.新建房屋、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

3.购进房屋、构筑物。

4.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成批移交的土地、房屋、构筑物。

5.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或移交的房屋、构筑物可先按估计价格入帐,待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6.房屋、构筑物扩建、改建、大修的净增值部分。

房屋、构筑物竣工(新建、改扩建、大修、接收)交付使用后,由基建负责人根据工程决算审核单及有关材料,会同会计汇总整个工程的全部费用,填写《基建工程项目完工核算单》一式二份经分管校长签字后,一份交会计室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帐户的依据;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有关帐册。

(二)减少

拆除、毁损房屋、构筑物,按面积或数量计算,减少原价。应填写《土地、房屋、建筑物报废报损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二份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一份交会计据以记帐,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有关帐册。

二、设备(含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下同)

(一)增加

1.设备的计价

1)购入的设备按购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帐。

2)计价有偿(无偿)调拨的设备按全价、运输费、安装费计价入帐。

3)接受捐赠的设备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设备价值。

4)自制设备,由经手人会同会计按所支出的工料费填制《自制设备核算表》,由分管校长签字后,作为入库存依据。

5)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结算的设备可先按估计价格入帐,待结算后,再进行调整。

6)设备增配零部件,原则上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设置《贵重设备维修登记表》,在此表中登记;如零部件的价值较大,原设备确实增值,可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购入、调拨、自制和受赠等的设备由校产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三联,由经办人、校产管理员、领用人签字,经分管校长签字后,一联随同原始凭证交会计室,一联由校产管理员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固定资产使用分布帐》等相关帐册的凭证,一联留存或交领用部门(人)。

(二)减少

1.调出、变卖或报损、报废,原则上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2.经长期使用,不能修复,且确属非责任事故,已不能使用的设备,或由于各类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失,由使用部门保管员(个人)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分管校产负责人审核,按报损报废审批权限审批后,会计、校产管理员才能作帐务处理。

3.学校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的调出均需教育局计财科同意,由校产管理员按规定计价,填制《调出单》,方能发货。如属计价有偿调拨,还应有会计收款凭证。会计、校产管理员凭《出库单》与教育局批准单记载有关帐册。

4.设备由于责任事故损坏需个人赔偿的,必须在会计室收到赔款后,才能办理报损手续。

5.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报损报废审批权限:

1)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设备,查明原因,由各部门财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向校产管理员说明报损原因,并归还给校产管理员,由总务处审核后,分管校长批准。

2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经学校校长室申核后,报教育局计财科批准。

(三)设备的领用、内部调拨

1. 对购入、调入、受赠、自制等的设备经验收后直接领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和《固定资产领用单》一并开出,仓库保管员可凭上述“两单”登记固定资产帐。

2. 设备从一部门(人)转移到另一部门(人)为内部调拨。内部调拨由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统筹安排。

设备调拨时,使用部门或个人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联,经总务主任签字,分管校长批准后,一联交校产管理员据以登记有关帐册,一联由调入部门(人)留存,一联由调出部门(人)留存。

3.部门之间因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设备发生转移,事后应及时报告校产管理员,补办调拨手续,填写《领用单》(或《调拨单》)。

三、图书、音像资料

(一)增加

使用部门、组室与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图书、音像资料,一律由教导处有计划地列出清单,分管校长审批,总务处牵头汇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图书、音像资料都由图书馆(室)保管,按图书管理办法编码,供借阅。

购回的图书、音像资料由图书馆(室)填写《图书入库单》与《图书入库分类表》,各一式三份,一份图书馆自存,并据以登记固定资产分类帐;一份交校产管理员核实签字,并根据《入库单》和《分类表》登记固定资产图书分类帐;一份和发票一同交会计室报销。会计室核实发票与入库单的数量和金额是否相符,校产管理员、图书管理员、分管校长签字与否,手续完备后予以报销,并登记固定资产帐。

音像资料包括录音磁带、录像带、软盘和各类CD片,但不包括空白带(片)。

受赠、调拨的图书、音像资料也应办理入库手续。

本校制作的音像资料也可估价入库,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二)减少

1. 读者丢失图书(含音像资料,下同)按规定赔偿。由图书馆向会计室领取结算凭证,读者赔偿时,由图书馆开出收据,图书馆应定期将赔偿款交会计室。同时按图书原价填写《图书注销表》,一式三份,由校产管理员签字后,一份自存,一份交校产管理员,一份和收据一起交会计室,分别据以登记有关帐册。

2. 图书破损或其他原因损失需注销时,应填写《图书注销表》,各一式三份,经教导处主管主任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才能减少图书。一份自存,一份交校产管理员,一份交会计室,分别据以登记有关帐册。

四、固定资产的帐册、报表

(一)财务会计设置一套帐

固定资产总帐,控制全校固定资产总值,在总帐上设立“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两个对应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下按固定资产六大类,设置分类明细帐,核算各类固定资产金额。

(二)校产管理员设置三帐一册

1. 固定资产总帐。

2.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按类别、品种设户,记载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结存的数量和金额。

3. 固定资产使用分布帐,按类别、品种设户,记载固定资产领用和分布情况。

4. 部门、组室或个人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清册(单),一式二份,一份校产管理员留存,一份交部门、组室保管员或个人保存。

(三)图书、教学仪器的帐表的设置:

1. 图书:

1)学校图书分类帐(校产管理员与图书馆管理人员建立对应的帐册)。

2)学校图书明细帐(图书馆管理人员持有)。

3)校产管理员与图书馆设置录音磁带、录像带、碟片、VCD等所有音像制品的分类帐,登记各类数量、金额。

2. 教学仪器:

1)实验室固定资产分类帐(校产管理员)。

2)实验室教学仪器登记清册(校产管理员、各实验室建立对应的清册),教学仪器低值易耗品同教学仪器固定资产采取二帐合一的帐册设置法。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分类及编码

(一)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或单位价值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分类如下:

1.办公用品;       2.家用电器类;   3.医疗卫生器械;

4.文体用品类;     5.家俱类;        6.劳动保护用品类;

7.厨房用品类;     8.器械工具类;    9.绿化清卫用具类; 

10.其他类。

(三)低值易耗品的编码要求与固定资产相同。

二、低值易耗品的增加、减少与固定资产(设备)相同,但财务会计不记入固定资产帐。对于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同一原始凭证,校产管理员应会同总务主任、会计确认各物品的性质,分别填制《验收入库单》。

三、低值易耗品的领用、调拨与固定资产(设备)相同。

四、低值易耗品的帐册。

(一)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按品名、规格分类设户,记载低值易耗品的收入、发出、余存的数量与金额。

(二)低值易耗品使用分布帐,按品名、规格分类设户,根据低值易耗品领用情况登记。

(三)按使用部门、组室或个人设置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清册(与固

定资产领用登记清册可两册合一)。

 

第五章  材料的管理

一、材料的概念、分类

为教学、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资产。如办公用品、一般工具、建材等等。

(二)分类:

1. 教学用品    2. 办公用品    3. 土杂品

4. 水电器     5. 小五金     6. 劳保用品

7. 会议用品    8. 厨房用品    9. 其他用品

空白磁带、软盘与光盘(CD)列入材料(教学用品)管理。

二、材料入库

采购人员购回物品后,必须连同发票交行政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保管员在核对发票与货物相符后,登记入帐,保管员和采购人员分别在发票上签字,然后采购人员将发票交总务主任、分管校长签字后送会计室核实,出纳凭据给予报销。

采用《材料入库单》入库的,《材料入库单》可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接受捐赠及调拨的材料 也必须入库。

三、材料领用

(一)教职工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在《领用卡》(或《领用单》)上写明领用日期、品名和数量、用途。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个人填写的领用单发放办公用品,及时在物品分类卡片上减少库存数量,并登记在个人领用帐户上。

(二)部门或年级组、教研组领用集体办公用品时,按学校的安排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或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直接到行政仓库办理领用手续,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填写《领用单》发放办公用品,及时在物品分类卡片上减少库存数量,并登记在部门领用帐户上。

(三)非教学常规所用的物品领用,必须提出领用申请由教导处、总务处批准后,总务处开《领用单》,领用部门(个人)凭领用单到行政仓库办理领用手续,并记入部门(个人)物品领用帐户。

(四)零件物品和维修用物品的领用,由总务处专管人员根据用料实际需要到行政仓库办理领用手续,记入个人物品领用帐户,专管人员要有使用记录。

(五)如遇特殊情况购回的物品需直接领用,必须征得分管校长同意,并在三天内补办入库、领用手续。

四、帐册设置

(一)按物品建立明细帐(可以卡代帐)。

(二)按部门和个人建立领用明细帐。

 

第六章             学校财产的赔偿

一、各部门、组室、班级保管员因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在查明原因和损失的数量、金额后,除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外,由总务部门提出赔偿意见,报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属于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用品,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遗失的,由个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三、凡借用学校财产造成遗失或损坏的,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各班级保管使用的财产,凡正常损坏或人为损坏的均由财产保管员填写《报修单》送总务处安排修理。人为损坏的,按修理的材料成本价和人工费计价赔偿。

五、对损坏学校树木、花卉、草坪者照价赔偿

六、读者丢失图书,应到图书馆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并办理注销手续。

七、损坏或遗失学校财产赔偿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开具凭证,班级、部门、组室均不得收款。

 

第七章 学校财产的借用

 一、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擅自出借,在不影响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借、出租,需经教育局计财科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任何人借用学校财产,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借用三个月以内,经总务处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三个月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三、借用学校财产必须由当事人填写借用物品登记本,写明借用日期、借用用途、物品名称、数量及归还日期。

四、教学仪器一般不得出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同意。

五、图书的出借,按学校图书出借办法执行。

六、在本校范围内,借用各部门(或个人)保管的财产,需征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再办理借用手续。

七、借用学校财产一律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证》离校。

八、借用学校的财产,如遇遗失或损坏,参照学校财产赔偿制度执行。

 

第八章  学校财产的清查盘点

一、校产的清查盘点采用定期和抽查相结合。定期清查盘点一般在六月底和年底。

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的组织:

(一)校交管理员的固定资产分类帐与会计的固定资产分类帐核对。

(二)校产管理员的校产领用登记清册与部门或使用人的校产领用登记清册核对。

(三)部门保管员或使用人依据领用登记清册清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并向校产管理员报告清查结果。

(四)校产管理员对部门或使用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复查。

(五)清查盘点后,校产管理员应向校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清查结果,对于盘亏的设备、低值易耗品应作详细说明。盘盈盘亏的设备价格要填制有关单据,经分管校长审核后,作帐务处理。

三、材料的盘点

行政仓库保管的材料半年盘点一次,一般在六月底和年底。

盘点结束后,编制《仓库材料盘点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分管校长,一份交总务主任。对于盘亏物品应作书面说明,经审核后,作帐务处理。

 

第九章  停办、撤并单位财产的处理

一、停办单位自接到停办通知之日起,应冻结一切财产的流动。单位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组织包括校产管理员在内的有关人员,对校产进行清查盘点,分类编造清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直接调拨、分配或转让财产。

二、撤并单位在合并前,组织各级保管人员进行财产的清查盘点,分类编造清册,并做到帐帐、帐实、帐表相符,由接收单位接收。如有需调出的财产物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拨手续。

三、停办、撤并单位负责人对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负全责。严禁任何个人乘停办、撤并之机以各种形式侵占单位财产。对于有侵占财产行为的个人,一经查明,除追回的侵占的财产外,并对侵占财产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计算机管理

一、实行计算机管理不仅能促进校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各校要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等必备的硬件,并督促校产管理员学习并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 校产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原则上参照省教育厅“苏教财2001]25号”文件执行。

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打印常规帐表和年终帐表。常规帐表,反映近期校产管理状况,供查阅;年终帐表,反映全年校产变化状况,为存档资料。

四、为保证校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的完整性,应定期和不定期存储数据,年终必须备份数据,至少两份,并存档一份。

五、随着校产管理软件的完善,应用计算机管理并取得一定经验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验收后,可以计算机管理替代手工记帐。原手工帐册及其相关的凭证,装订成册,形成档案,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章 学校各级财产管理人员的移交

一、学校各级财产保管人员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二、学校各级财产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调动、离职时,必须与会计、校产管理员及各部门、组室(个人)核对所管理的财产帐册和所管财产,必要时,可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财产的盘点。

三、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      完成已经受理的财产增减的记帐、登记工作。

2. 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 帐册封面上应注明移交的日期,并在各财产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帐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等。

四、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财产保管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分管校长负责监交,总务主任和主办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验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不许封包移交和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帐册,另起炉灶。

八、前任移交的待处理事项,后任有责任协助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细则从200591日起执行,如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也适用于幼儿园、局属其他事业单位。

三、本细则由武进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关闭窗口
打印文档
主办单位:常州经开区冯仲云小学   苏ICP备05086717号-1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玉路268号   电话:0519-88495222
技术支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常州万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